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精品专资)是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的两大电影补贴项目。
由国家电影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前身叫“影视互济电影精品专项资金”。
近30年来,资金管理制度和方式不断完善,但重点支持优秀国产影片创作生产的初衷与定位没有改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专资的效用进一步凸显。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中央决定在“九五计划”期间,实施每年拍出10部精品影片的“九五五O”工程,并设立配套支持资金。
1995年,国务院召开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确定设立为进一步提高影片质量而建立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影视互济电影精品专项资金”。
1996年,广电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167号会议纪要》精神,联合下发《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明确规定从电视广告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中提取3%,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电影精品摄制。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部门预算,报经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将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列入“十五”期间给予电影的五项优惠经济政策之一。同年3月24日,财政部出台《中央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公字〔2000〕23号)。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
2007年2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6号)规定,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由“影视互济”形式改为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解决。自此,精品专资的来源有了根本性改变。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再次强调,要继续执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制度,用于扶持重点影片的拍摄。
2014年,广电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强调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并明确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1亿元的个案报批资金。
2018年机构改革后,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纳入中宣部办公厅本级预算管理。
(本文节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电影财政政策体系》,全文详见《中国电影市场》杂志2022年第10期)